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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規定暨流程圖等相關表件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規定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訂定之。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生命禮儀管理處、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四、申請紀錄冊核發應檢附資料:
(一)1吋照片2張。
(二)基礎訓練結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三)特殊訓練(民政類)結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清冊。
五、紀錄冊有損壞、遺失、不敷使用者,志工得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本局申請補發。
(一)紀錄冊若有損壞或遺失,由運用單位檢具1吋照片2張、申請清冊(註明原冊編號)至本局申請補發。該志工之服務時數、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二)紀錄冊不敷使用,檢具舊紀錄冊(資料核對無誤後檢還)、1吋照片2張、申請清冊至本局申請續本。
六、志工轉換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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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2-07-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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