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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申請資格

凡年滿18歲單身、一方在國內現設有戶籍且另一方為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

受理機關

全國開辦註記之任一戶政事務所。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1.申請人:同性伴侶雙方親自申請。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之當事人為外國籍者,應提憑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該文件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同性伴侶關係廢止:

1.申請人:同性伴侶一方申請即可,毋須另一方同意。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三) 同性伴侶關係資料核發:

1.申請人:同性伴侶一方即可申請。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備 註

一、同性伴侶當事人同意提供註記資料予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關等單位查詢使用者,上開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以公文敘明申請事由、當事人統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遇有緊急情形者,得以傳真方式申請,並於申請後五日內補正申請程序。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應先與申請單位聯繫,瞭解申請事由,如確需本項資料無誤後,始可以公文或口頭方式提供。
二、已註記為同性伴侶關係者,嗣後一方婚姻狀況為已婚或死亡者,雙方之同性伴侶關係即當然消滅,由戶籍地、受理地或發現地戶政事務所主動辦理廢止作業。
三、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四、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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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11
  • 發布日期: 2016-06-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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