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凡年滿18歲單身、一方在國內現設有戶籍且另一方為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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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
全國開辦註記之任一戶政事務所。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一)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1.申請人:同性伴侶雙方親自申請。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之當事人為外國籍者,應提憑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該文件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同性伴侶關係廢止: 1.申請人:同性伴侶一方申請即可,毋須另一方同意。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三) 同性伴侶關係資料核發: 1.申請人:同性伴侶一方即可申請。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
備 註 |
一、同性伴侶當事人同意提供註記資料予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關等單位查詢使用者,上開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以公文敘明申請事由、當事人統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遇有緊急情形者,得以傳真方式申請,並於申請後五日內補正申請程序。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應先與申請單位聯繫,瞭解申請事由,如確需本項資料無誤後,始可以公文或口頭方式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