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暨相關表件
臺中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府授民行字第1010143051號函頒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府授民行字第103024765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府授民行字第10600404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府授民行字第1110027728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成年且具服務熱忱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鄰長任期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得連聘連任,受里長指揮監督,辦理里辦公處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項。
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應於鄰長任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冊陳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應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四、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填具解聘理由書報請區公所核定後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
(八)鄰裁併、裁撤。
(九)未配合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事項,有具體事實。
(十)無正當理由未出席鄰長會議、鄰長訓練、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里基層建設座談會。
(十一)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各款事實發生一個月內,里辦公處未報請區公所解聘者,里幹事應將事實陳報區公所,區公所經核定後逕為解聘,並函請里辦公處重新遴報。
里幹事應每三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有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情事者,應知會里長並報請區公所解聘之。
五、區公所應將鄰長異動名冊於鄰長異動後次月五日前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六、鄰長辭職應備具申請書經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核准。
七、鄰長辭職、解聘或死亡者,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二點規定遴報區公所補聘之,其任期至原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鄰長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應即離職,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長。
八、補聘之鄰長就職日,均為次月一日。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