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一)法規命令:
1、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
2、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3章。
(二)申請須知:
1、申請對象:常備役體位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家庭情況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至14條等相關規定。
2、申請時間:役男經徵兵檢檢查後合於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者,均得於徵集服役前提出申請。
3、應備證件(視申請原因提證資料有所不同,請逕洽各區公所人文課):
(1)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全戶戶籍謄本(父母結婚登記至現戶) 。
(4)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卡正本及影本等有關資料。
(5)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家屬為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人委託書。
(6)里長證明、家屬在學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聯絡單位: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兵員徵集科(黃小姐 04-22289111#29613)或戶籍區公所人文課洽詢。
二、常備役因家庭因素申請申請服補充兵
(一)法規命令:
1、兵役法第17條。
(二)申請須知:
1、申請對象: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 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ø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 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2、應備證件(視申請原因提證資料有所不同,請逕洽各區公所人文課):
(1)役男身分證、印章及畢業證書(或緩徵原因消滅證明文件)
(2)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
(3)戶口名簿。
(4)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注意事項:役男緩徵期間,家庭狀況符合申請條件者,須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依作業程序提出申請。
4、聯絡單位: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兵員徵集科(賴小姐 04-22289111#29605)或戶籍區公所人文課洽詢。
三、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
(一)法規命令:
1、兵役法第18條。
2、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二)申請須知:
1、申請對象: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家況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2、應備證件(視申請原因提證資料有所不同,請逕洽各區公所人文課):
(1)申請書。
(2)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
(3)父母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
(4)身心障礙手冊。
(5)工作收入證明。
(6)財稅資料。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8)里長證明、役男(含家屬)入出境紀錄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注意事項:70年次以後出生判定替代役體位之役男,依規定應俟應徵服替代役後,再依其入營時之家庭狀況,循「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申辦提前退役。
4、聯絡單位: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兵員徵集科(嚴小姐 04-22289111#29607)或戶籍區公所人文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