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心理師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及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所訂定之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訂定下列規定。
二、目的:為確保員工協助方案資料正確使用方式及維護員工隱私權。
三、員工協助方案專責單位應妥善保管諮詢機密資料,包括諮詢紀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四、諮詢資料之保密:同仁來談的諮詢資料,員工協助方案專責單位有保密責任,並將以機密方式處理與保管;除經當事人本身同意或是下列特殊情形外,才能向必要的對象公開。
(一)協談同仁有危及自己及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運輸安全之情事時。
(二)涉及法律責任(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優生保健法及民、刑法…時) 。
(三)涉及法律通報事項(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時)。
(四)協談同仁的狀況需轉介醫療機構,或需透過機關學校與外界專業心理人員合作協助時。
五、本府個別諮詢紀錄不得攜出或任何形式複製。
六、本資料保存年限為個案接受諮詢服務五年後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