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國防部睦瞻字第092000721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國防部國資人力字第104000110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及程序)
項目 |
申請條件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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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戶籍地抽籤 |
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官、士、兵)。 |
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兵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新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明文件。 (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新訓中心審核後,依各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或役別),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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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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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返戶籍地服役 |
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
一、申請以一人為限,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四)第一款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之證明文件。 (五)第三款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服役單位審核後,呈報人事權責機關(單位)核定調返戶籍地區或距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三、第四款申請者,由人事權責機關(單位)查證其家況確需扶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