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懲戒法,業奉總統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281號令修正公布,另依司法院109年6月15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17593號令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二、「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