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800077291號、行政院院 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會銜修正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