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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1031128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本府所屬一級行政機關及各區公所。
三、 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各機關評估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者,得推動委託民間辦理。
     本府各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分別辦理督導、評鑑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委外情形。
四、 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五、 本府設業務委外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統籌推動業務委外相關事宜,並由本府人事處負責行政幕僚作業。但已列入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列管之案件,由該會負責列管。
     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由業務單位循行政流程陳報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核處辦理或提請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六、 各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程序如下:
(一)檢討委外項目:
各機關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各該辦理委外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定。
(二)決定委外方式:
各機關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
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各機關委外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四)監督管理:
各機關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七、 主管機關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確實督導所屬各機關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各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運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所屬各機關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視需要複查所屬各機關提供之查核報告。
八、 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專案提報計畫經本府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需用之業務或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二)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九、 各機關於辦理業務時,經依市政發展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所屬機關(單位)現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因應後,如現有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籌備中之機關,業務性質經評估得委外辦理者,應即檢討規劃委外,不得再以機關成立之規模請增員額。
十、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屬整體業務委外者,應於每年一月、七月五日前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其餘由各機關自行列管;必要時推動小組得要求各機關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為期瞭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得由本府秘書處、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簡任級以上人員組成本府評鑑專案小組實施評鑑,必要時得納入本府員額評鑑計畫辦理,其評鑑方式、項目及結論管考如下:
(一) 評鑑方式:以實地評鑑或書面評鑑為之。
(二) 評鑑項目:評鑑重點項目包含委外專案小組運作情形、業務委外之適法性、人力配置及經費之運用、委外效益、履約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等。
(三) 評鑑結論管考:由專案小組提出評鑑結論,經本府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如有待改進事項,應列為追踪查核事項,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列入機關考績及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成效優良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辦理敘獎事宜。
十二、 各機關業務性質如適合以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朝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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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4-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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