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份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附件1)於109年2月18日配合修正,同年月20日施行一案。
二、依據內政部民國109年2月20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 函辦理。
三、涉及局長、2位副局長及簡任10職等以下其他人員事前、進入事由及事後等規定內容依序摘敘如下:
(一)有關政務人員(局長):
1、於預定赴陸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市府核准公文),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人事室承辦人員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事申:
(1)在大陸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2)因配偶、四親等以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1年之事宜。
(3)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4)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5)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3、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人事室。
(二)簡任11職等以上長官(2位副局長):
1、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赴陸,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由人事室承辦人員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赴陸事申:因公或非因公(無規定)。
3、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人事室。
(三)簡任10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長官、同仁:係另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1、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1、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赴陸事由:無規定,但應事前敘明事由、提出申請。
3、人員回國後7個工作日內,均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四、各機關如有三、(一)(二)及(三)身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情事,應檢具相關事證,函送本府報內政部依規定裁處罰鍰。
五、另因應人員異動,各機關如有政務及涉密人員退離職者,請依所附建檔名冊列冊函送本府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