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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危安案例(上)

一、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肇事案件
★案例1:
  ○○縣政府公務車某日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的紅線上,左後輪壓在黃色網狀線上,造成用路人視線及過往車輛行進路線受到影響,造成2部機車追撞意外。
研析:公務車執行公務時應停放於合格停車處所,勿妨礙其他車輛進出,以免發生遺憾。
★案例2:
  某年11月間〇〇政府環保局杜姓司機駕公務小貨車執行公務,車子突然熄火,他按下臨停雙閃燈,但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後方30至100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等車子重新發動後,一酒駕騎士撞上致死,該名杜姓駕駛經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研析:應加強行車安全督導,提高駕駛警覺,建立安全駕駛觀念,避免意外發生。
二、駕駛精神狀況不佳肇事
★案例:
  ○○鄉公所王姓主計主任某年6月12日下午騎乘該公所機車出差,獲友人邀請小酌,傍晚騎車回公所簽退時與1部箱型車發生擦撞,造成右腳受傷,經實施酒測,王主任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915毫克,經該縣縣府主計處予以懲處。
研析:公務車駕駛因酒駕、睡眠不足等因素肇事,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外,重則觸犯公共危險罪,亦破壞機關形象,為了駕駛本身與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公務車駕駛應覺察自身健康狀況,若有身體不佳狀況者,應避免駕車。
三、公務車違規私用
★案例:
  ○○公所呂姓清潔隊長被民眾直擊,多次在假日以公務車載隊上女隊員出遊,遭民眾拍照投訴,。
研析:公務員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使用公務車。
四、公務車執行公務遭暴力毀損
★案例: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稽查隊副隊長劉○○等8人,98年9月7日前往取締○○村泰國蝦養殖戶,養殖戶與負責取締的高屏溪流域管委會稽查隊發生衝突,8名稽查員遭養殖戶包圍及追打,稽查員受傷送醫,3部公務車遭民眾掀翻。
研析:公務機關執行稽查業務時,常遇民眾惡言相向,進而有暴力事件發生,稽查人員可會同當地轄區警方前往稽查,以免公務車及人員受到傷害。
五、利用公務車犯法
★案例:
  ○○關稅局關員盜賣走私魚貨案經基隆地檢署偵辦,發現該局劉姓海關人員勾結私貨倉庫林姓管理員、何姓司機,以「螞蟻搬象」方式A走走私中國香菇至少600台斤,甚至以基隆關稅局公務車作掩護,把贓物扛上公務車公然載出港區變賣圖利。
研析:公務車執行公務使用,對於有司法警察權人員,如以之作為犯罪工具,其所造成的傷害比一般車輛危害來得更大,不僅傷害機關形象,更失去人民信賴,車輛管理單位應嚴加管制車輛使用。
六、清潔車設備使用潛存危安問題
★案例:
  ○○清潔隊隊員在垃圾車行駛狀況下,站立於車後踏板上,容易因車後踏板因油水濕滑、支撐力不足,不適合攀立,易生危險。
研析:清潔隊駕駛員駕駛環保清潔車輛及資源回收車輛,應注意天候路況及車輛安全性能,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亦應小心注意安全,雨天濕滑應勿站立於車後踏板,避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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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生活安全,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29
  • 發布日期: 2015-07-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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