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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詐領差旅費宣導案例--未實際出差,詐領差旅費

案例一、未實際出差,詐領差旅費
壹、 案情摘要
小趙為某機關主管,負責該機關業務之進行及督導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小趙自101年9月19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督導、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個人之事務,並分4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新臺幣9,233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主辦人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小趙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
貳、偵處情形
一、 本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報請地檢署偵辦。
二、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三、 小趙降調他機關非主管職務,並先行停止職務,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參、 弊端癥結
一、 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小趙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卻仍請領差旅費,並成功詐得款項,顯係機關對出差審核作業未臻嚴謹所致。由於單位主管及人事機構對於差假申請案件之審核流於形式,終使小趙有機可趁。
二、 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趙身為主管,竟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平時得經常申請出差之機會,虛立出差名目,實係法紀觀念薄弱使然。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 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規定
政風機構應適時協調主計、人事機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人員行程核給原則等作業規定,針對轄內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促使員工出差相關事宜法制化。
二、 落實審核機制
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據實前往處理公務,事後依規定報支差旅費,另針對所屬人員申請公差假之事由,應嚴格審核是否確與公務有關,並覈實核給期間。
二、 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
單位主管平時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及交友動態,有無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喜好飲宴應酬或賭博等情形,藉以防範部屬利用申請公差假之機會,從事不法或不當行為。
三、 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機關應將公務員虛報差旅費案例、自首效力等納入宣導重點,以提昇員工自律觀念。
伍、自行檢視事項
□ 是否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原則,針對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
□ 申請出差是否事先報請主管核准?
□ 請領差旅費人員是否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有關書據,送人事機構審核?
□ 出差報告表之行程及日期是否與原簽准行程相符、有無私人旅遊行程?有無攜同親友卻以公款支應之情形?
□ 核銷憑證之日期、金額、品名項目等,是否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
□ 是否定期、不定期抽查出差旅費核銷案件?
□ 舉辦員工法紀教育宣導,是否將公務員詐領差旅費案例、刑法自首之相關規定等納入宣導內容?
□ 是否落實平時考核,對於品操疑慮人員,簽報列入督導考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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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29
  • 發布日期: 2015-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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