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宣導專區 > 廉政宣導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分析-國中校長聘用「子女」擔任助教案

國中校長聘用「子女」擔任助教案
資料來源:監察院 ( 2009/11/3 )
某國民中學校長A為辦理該校終身學習課程,聘用其「子女」2人擔任該課程之助教。
蓋因父子(女)間具有一親等血親關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其子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規定,法務部乃依法各處以罰鍰100萬元,共計200萬元罰鍰。 解析: 經查國民中學依法應配合實施社會教育,故該等臨時性課程仍屬國中校長之職務範圍。
另本法所稱「利益」包括非財產上利益,舉凡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及相類之人事作為均屬之,準此,前開課程之助教遴選已使校長之子女取得某種職位,雖非「任用」,仍屬「其他人事措施」,案經法院判決認定該等行為違法,維持原裁罰確定。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17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