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分析--市議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為其子關說案
資料來源:監察院 日期:2012/03/13
案例 某市議員A,對於市政府及所屬官員具有職務監督關係,卻憑恃其議員身份,推薦其兒子(關係人)至市政府任職。
其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利益,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有違。
縱本案並未發生關係人受市政府僱用之結果,但對市議員A之違法責任,仍依本法裁罰100萬元確定。 並無影響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議員對於市政府具有監督權限,議員對市府人員所為之請託,對市府官員之相關行政行為決策,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本案市議員明知其與市府官員之職務監督關係,卻要求市府官員僱用其子,欲使其獲有,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受僱用之人事利益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利益之規定,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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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分析--市議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為其子關說案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3
- 發布日期: 2013-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