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形式審查常見錯誤及說明一覽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項次 |
常見錯誤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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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報表內之部分財產項目欄逕予空白。 |
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不可保留空欄,如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仍應填寫「無」或「本欄空白」等字樣;另應注意申報日期有無填戴。 |
二 |
年度定期申報時,申報人以該年度10月31日以前之日為申報日期。 例如:98年定期申報,申報人以98/10/25為申報日。 |
各年度「定期」申報之基準日限定於該年度之1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提前申報,遇申報人以該年度10月31日以前之日為申報日期者,應將該申報表退回,請其重新申報。 |
三 |
申報人已完成申報後,於實質審核抽籤前,復提出另一申報表以資更正,該更正報表所載申報日期與前申報表所載日期不同。 例如:申報人以98/04/10為申報日,辦理就到職申報,復於同年度12/20提出另一申報表更正,惟該更正之申報表所載申報日誤寫為98/12/20。 |
申報人已完成申報後,於實質審核抽籤前,如申請更正,則更正後之申報表,其申報日亦應與第一份相同,並另應載明提出更正申報表之日期,以左例言之,其更正申報表應載明申報日期為98/04/10,並註記更正日期為98/12/20。 |
四 |
已填載房屋卻就土地部分未為任何申報。 |
房屋與其所坐落之土地所有權同歸屬於一人寧為常態,此情形應再提醒申報人是否漏報土地。 |
五 |
僅填載某類財產共若干筆而未將該財產項目之每一筆財產予以逐一列明者。 |
退回請申報人務必逐筆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