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執行夜間巡邏任務每日不得少於5小時,巡守時段由民政局另定之。」
二、另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執勤工作實施計畫」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其執行勤務時間自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凌晨三時……,如有下列情形得彈性調整勤務時間:
(一)沿海地區、偏遠山區或幅員廣大人口稀少地區者,得自每日二十時至凌晨一時。
(二)考量居民生活作息、地區特殊性者,得自每日二十一時至凌晨二時。
三、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調整勤務時段,經區公所派員於其申請調整勤務時段進行實地審查,並就其巡邏地區之地理環境、居民作息提出具體初審意見後,函報本府民政局同意備查後調整。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里守望相助隊巡守時間有何規定?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