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二、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員於該法修正施行後,服務年資及時數如符合上開規定者,準用該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以半價優待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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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守望相助隊員服勤時數可否列入志工時數?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5
- 發布日期: 2013-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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