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指下列各里活動中心: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二、本府或區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本府、區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