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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7月8日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函函釋內容: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依前開條文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自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因此,當事人之父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其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新姓者,仍應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受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
二、次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所稱「初始取得」不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次數內,僅適用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雙方協議使其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而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該次登記而言,併此敘明。
有關民眾改從父(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可隨同改姓幾次?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依前開條文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自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因此,當事人之父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其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新姓者,仍應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受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
二、次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所稱「初始取得」不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次數內,僅適用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雙方協議使其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而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該次登記而言,併此敘明。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07-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