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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的小孩(八歲),已以字義不雅改過一次名字,因算命先生說名字不好,不知還可再以字義不雅為由改名嗎?

不可以。 雖依現行規定,依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為由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人第二次(含)以後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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