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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三十歲,曾經以字義不雅為由改過一次名字,不知還可再改名嗎?

可以的。 依現行規定:依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為由改名者,以三次為限。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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