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結婚書約(含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到任一戶政所辦理登記,才算生效,但於97年5月22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