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辦理;以父、母、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其中一人為申請人即可;如委託他人申辦,應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備妥下列文件(皆需正本)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出生證明書:上方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戶口名簿(含登記後應換發之戶口名簿,如:新生兒入戶及新生兒父母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三、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須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業已約定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注意事項:
1、出生登記至遲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辦理。如逾期未申請,戶政事務所會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並處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2、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出生通報表(適用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者)辦理,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以申請人申報為準。(均須正本)
3、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4、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5、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新生兒與父、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7、生育津貼請領:新生兒出生當日父或母在臺中市設籍滿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臺中市,請詳洽
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