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民政業務 > 戶政資訊 > 戶籍登記 > 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戶籍更正登記

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籍登記記事例填寫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申請人
    一、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原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一、二項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二、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四、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一、提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1款及第6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二、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另備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規費每張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依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之相關規定)。
    三、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不含查證時間)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24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行政課
  • 點閱次數: 294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