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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適用法條
    戶籍法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外,並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四、規費:每張/每次(閱覽)15元。
注意事項
    一、可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臺灣光復後戶籍謄本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二、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僅限於當事人之部分謄本。
    三、利害關係人(與權利義務之得失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範圍如下:
        (一)與當事人有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二)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三)與當事人為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者,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書。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8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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