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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監護人
    二、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有關監護文件(法定監護者憑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受委託監護者憑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遺囑監護者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法院指定者憑法院文件;親屬會議選定者,憑選定書件;受監護宣告者憑受監護宣告文件)。 
    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三、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四、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得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姐〈3〉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注意事項
    一、監護宣告之裁定,自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不可於未生效前即受理監護登記。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相關檔案下載:委託書、委託監護同意書、終止委託監護書約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24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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