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 1、2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申請認可。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尚未領證者則免附)、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被收養者已領國民身證應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注意事項
一、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二、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但有姓名條例第15 條情形之一者,不得回復本姓。
三、已成年者,得由雙方同意終止收養。終止收養日期應以終止收養書約訂立之日為生效日。
四、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應向法院申請認可。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