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二、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 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三、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 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四、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五、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死亡診斷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 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戶所留存正本。)
二、死亡者國民身分證(繳銷)、戶口名簿、有配偶者配偶應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
四、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均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可由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
注意事項
死亡證明書之印信若採預先套印,只要戳記完整且右上角證書字號及醫師姓名與證書字號紀錄完備,雖無醫師印章,仍應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