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民政業務 > 戶政資訊 > 戶籍登記 > 身分登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二、受委託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離婚協議書中載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者亦可)。
    二、法院裁判: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四、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
注意事項
    一、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雙方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一)、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 條規定情事者。
        (二)、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三)、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之1條情事者。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之1條情事者。
        (五)、其他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 。
    二、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其父母協議定之,未為協議則依民法1055條規定辦理。生父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辦理本項登記時,因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相關檔案下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約定書、委託書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24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40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