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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2.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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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1
  • 發布日期: 2017-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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