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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110年11月4日修正)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工程建設相關之宣導(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四、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專業技術服務者,除委託費用另行編列外,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表:(如附件)

(二)自辦規劃、設計、監造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
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基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
      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基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
(三)工程委託專案管理者,除委託費用另行編列外,其工程管理費應照前二款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
(四)工程洽請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基準及分配比率如下:
      1.
編有代辦費者,除代辦費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就個案特性及範圍另行協議外,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
      2.
未編有代辦費者,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工程管理費提列。
      3.
工程管理費之分配比率,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另行協議。
五、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六、(刪除)
七、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請地方政府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八、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未自訂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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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21
  • 發布日期: 2013-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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