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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之納入預算證明書開立作業規定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之納入預算證明書開立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 2月25日府授主一字第1000033374號函制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府授主一字第10202536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 4月 3日府授主一字第1070070874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開立納入預算證明書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中央各部會要求其補助款項須納入臺中市地方總預算(追加預算)、特別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辦理者,其納入預算證明書由各受補助機關依臺中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書格式(如附件)自行開立,其文字得配合補助機關特殊要求酌予修改,並應知會各機關會計單位錄案管控。
三、除前開納入預算證明書之開立作業程序外,各機關申請中央補助款及其核定情形,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知會各機關會計單位,及副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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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8
  • 發布日期: 2013-03-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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