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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區政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區政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19908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府授民行字第1010170293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區政管理系統各類建議案件之執行效率,並提升執行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公所作業規定:
(一)建議案件處理流程:
1、 里幹事查報案件即查即登錄區政管理系統,相關會議建議案件應即時登錄並於三日內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承辦或由區公所自辦。
2、 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應於次日起七日內完成初步處理情形答覆,未答覆者區公所應即催辦。
3、 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答覆後,系統會自動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建議案件聯絡人,區公所應於五日內完成複查。
4、 區公所複查結果,除市長訪視建議案件應依市長核定之結果外,已完成者按結案,未完成者應即催辦。
5、 對於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須賡續辦理案件(未結案件),每隔一個月未登錄最新辦理情形者,應即催辦。
(二)每月五日前陳報「區政管理系統○○區公所查報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月報表(統計期間為前一月)及累計表(統計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起計算至前一月底)各一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三)區公所業務承辦人依案件辦理作業流程,逾期應即催辦。
(四)設置專人每日查閱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案件辦理情形及退文狀況。
三、本府民政局作業規定:
(一)督導區政管理系統各類建議案件執行情形,針對成效不佳之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累計案件數完成比率低於八十%)函請改善。
(二)每月應定期陳報各類督導報表。
四、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辦案件作業規定:
(一)應指派專人每日列印第三聯分派權管單位辦理。
(二)應於區公所將建議案登錄確認送出次日起七日內,完成初步處理情形答覆。
(三)對於承辦中須賡續辦理案件(未結案件),應每隔一個月即登錄最新辦理情形。
(四)如認區公所提報之建議案件應屬其他機關所權管者,應儘速通知區公所,並於案件登錄後三日內於區政管理系統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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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3-0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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