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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一、 表列第二類或第四類之原因,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二、 表列第六類或第十四類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三、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 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以表列第十二類或第十五類之原因申請者,分別以二次為限;以表列第十九類之原因申請者,應併入第十二類之申請次數;年逾三十三歲者,不得以第十二類、第十五類及第十九類原因申請。


六、 以表列第十三類之原因申請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士兵甄選梯次,以報考年度二次為限。


七、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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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2-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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