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表列第二類或第四類之原因,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二、 表列第六類或第十四類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三、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 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以表列第十二類或第十五類之原因申請者,分別以二次為限;以表列第十九類之原因申請者,應併入第十二類之申請次數;年逾三十三歲者,不得以第十二類、第十五類及第十九類原因申請。
六、 以表列第十三類之原因申請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士兵甄選梯次,以報考年度二次為限。
七、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