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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執勤工作實施計畫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執勤工作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414日府授民地字第100006598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919日府授民地字第10001823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831日府授民地字第101015032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930日府授民地字第1040218756號函修正

,修正後第七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05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530日府授民地字第10701216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410日府授民地字第10800788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39日府授民地字第1100054670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發揮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防護里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協助警方維護地方治安,使里民擁有更優質、更安全生活環境。

二、守望相助執行會報之組織:

(一)各區公所應成立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負責訂定執行計畫,管制執行進度與檢討執行成效;其組織及任務如下:

1、各區公所應成立守望相助執行會報,由區長任召集人,副區長或主任秘書為執行長,召集區公所民政、人文、社會、農業及建設(或社建、公用及建設)課等業務單位主管及里長、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分局業務主管、警察分駐(派出)所主管組成。

2、各區守望相助執行會報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召開會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進度,並確實按計畫執行。

3、守望相助執行會報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確實管制執行及檢討執行成效。

(二)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先行調查次年度計畫成立春安守望相助隊之隊數及里別,將調查結果函報本府警察局及民政局,並於次年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春安守望相助隊,指該里無成立常年守望相助隊,僅配合春節前後日加強安全維護工作成立者。

(三)各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半月將轄區守望相助隊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里常年及春安守望相助隊之基本資料(如下列)裝訂成冊保存於區公所,以備本府考核:

1、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2、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名冊。

3、守望相助隊編組名冊。

4、巡守人員勤務時間輪值表。

5、區域巡邏路線圖及圖說等資料。

6、其他設備清冊。

三、各區里守望相助隊籌組方式:

(一)常年守望相助隊每隊隊員總數至少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九十人,與毗鄰之里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者不得超過一百人;每夜執勤人數四人至六人,不得超過八人,得依需要分設若干小隊,輪流擔任巡守工作;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二人,小隊置小隊長一人,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隊員推選之,並經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隊長應出席推行委員會會議並報告執勤情形;隊員之遴選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或隊長負責遴選之,隊員之遴用、停止職務,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隊員有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之解除資格情形,應經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函報區公所解除其資格。

(二)各里守望相助隊之推行委員會應將守望相助隊全部隊員個人資料建卡納入管理,隊員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接受臺中市政府警察單位定期訓練,訓練期滿由訓練單位發給結業證明後再由區公所負責登錄訓練時數。

(三)配合春節前後日加強安全維護工作成立春安守望相助隊,每隊隊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組成方式及相關規定,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但不適用里人口數及面積之限制。

四、里守望相助隊崗亭設置與裝備管理:

(一)區公所應輔導並邀集相關單位確實審查所轄守望相助隊隊部(崗亭)設置於合法地點,守望相助隊部(崗亭)設置地點如不合相關法令,不予核准成立。

(二)各推行委員會除按地區實際狀況及需要設置崗亭及巡邏箱外,應充分購置膠盔、臂章、腰帶、警笛、警棍(或齊眉棍)、捕繩、手電筒、滅火槍(器)、交通指揮棒等基本配備,並填具裝備數量統計表,以利區公所管制及供巡守隊員執行任務之用。

(三)巡邏用之汽、機車、瓦斯槍、電擊棒、無線電通話器材等裝備,視各隊財源狀況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購置,或由轄內警察局(分局)購置分發配用。

(四)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及人員服裝、臂章式樣,應與警察巡邏車顏色標示及警察人員制服式樣、配件區隔,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原則下由本府民政局統一訂定,提供各里守望相助隊參酌使用。

(五)推行委員會應設財產登記簿,其購置或接受捐贈之配備(財產)應屬於當年度里辦公處財產,除應列入財產登記簿管理外,並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隊長共同簽章負責保管使用,主任委員異動時亦隨同辦理移交,配備報銷年限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註明報廢年月日以供日後查考。

(六)推行委員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財產登記簿影本函報區公所備查,並配合區公所不定期清點財產。

五、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任務:

(一)執行時間:

1、各守望相助隊應成立勤務指揮中心,其執行勤務時間自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凌晨三時,執勤時數不得少於五小時,如有下列情形,得彈性調整勤務時間:

(1)沿海地區、偏遠山區或幅員廣大人口稀少地區者,得自每日二十時至凌晨一時。

(2)考量居民生活作息、地區特殊性者,得自每日二十一時至凌晨二時。

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調整勤務時段,經區公所派員於其申請調整勤務時段進行實地審查,並就其巡邏地區之地理環境、居民作息提出具體初審意見後,函報本府民政局同意備查後調整。

2、各守望相助隊於執行勤務時間,應至少留守一人,於勤務指揮中心負責處理各種狀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二)服勤服裝及裝備:巡邏隊員應遵守勤務須知,按時執行巡邏任務,巡邏前應注意服裝整潔,佩戴臂章並攜帶服勤裝備。

(三)狀況處理:巡邏時應有隊員至少二人以上相互協勤,發現狀況立即通知警方處理,除現行犯之逮捕外,巡邏隊員不得任意攔阻行人強行搜索盤問,或設置路障檢查往來車輛,協助警方處理狀況時,並受其指揮運作。

(四)執勤管控督導:巡邏隊員除於定點巡邏箱所設簽章表簽章外,並應將任務執行情形詳細記載於工作紀錄簿,推行委員會對此項工作應隨時派員督導。

六、巡守車輛之管理及使用範圍:守望相助隊巡守車輛專供守望相助隊夜間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區域,不得行駛他縣市,里內重要活動,得向轄區公所報備並經核准後,始得跨縣市行駛,如遇有其他緊急情形得於事後向轄區公所報備。

七、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工作費之運用及核銷:

(一)支出項目及範圍:

1、夜點費:每里隊每夜至多十人(以實際服勤隊員至多八人及推行委員會督導人員至多二人為限),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2、油料費:實報實銷。

3、雜支:

(1)置裝費(每人以夏裝、冬裝各一套,每套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2)業務觀摩(含康樂聯誼活動、自強活動):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3)文具紙張及印刷、活動照片。

(4)服勤人員紀念品(含三節紀念品、生日蛋糕、禮券等):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5)崗亭租金:每里隊每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核銷時應檢附租賃契約)。

(6)其他:表揚績優守望相助隊隊員獎狀及獎品費或因巡守所發生必要支出及裝備。

(二)經費核銷:

1、巡邏工作費應按月或按季核銷,其未核銷之賸餘款,得於同年度內支用。

2、由各區里隊指定專人檢據向區公所辦理核銷,不得有冒領、浮濫、不實或其他違法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立即取消巡邏工作費外,並由區公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守望相助業務宣導:

(一)有關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之宣導事項,區公所應充分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配合里內重要會議及集會活動廣加宣導。

(二)為普遍使民眾瞭解守望相助之意義與重要性,每年二月訂為推行守望相助擴大宣傳月,各區公所於該期間內應辦理加強宣傳措施。

九、守望相助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一)各區公所應將當月督導守望相助隊情形(如附表一格式),推行守望相助隊數及執行工作成果統計表(如附表二格式)於次月十日前填報本府民政局備查,並將有關推行成果之資料照片分類裝訂成冊保存於區公所,以備本府考核。

(二)守望相助業務考核,得併入民政業務考核。

十、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及保險事項:

(一)各區公所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之規定,每年辦理績優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二)推行守望相助績優單位及協助推行有功人員之表揚,由區公所製作表揚狀並於適當場合加以表揚。

(三)各區里守望相助隊員(含常年與春安)之保險,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隊員保險相關事宜。

(四)各區里守望相助隊員因執勤致傷亡者,其醫療費及撫卹金之請領,由區公所依規協助其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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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22
  • 發布日期: 2012-08-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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