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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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所)順利辦理擴大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落實各類建議案件之追蹤列管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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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各所民政課主政,結合各區區務會議及里長業務會報,於每年上、下半年度各辦理一次,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等由各所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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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應由各所函請府本部或一級機關首長等督導長官、本府各區政業務督導(參事、參議、技監)及本府民政局列席指導,並視各區實際需要及里長建議案之業務性質,邀請本府各相關局(處、會)指派主管(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列席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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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應先行彙整轄內各里長提出之建議案,並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相關提案資料送請各權責一級機關研提相關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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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結束三日內,應將會議紀錄送達各出(列)席機關(人員),並將各類建議案件逐案登錄於「區政管理系統-擴大區務會議」項下,依系統作業流程列管及追蹤辦理情形,並於下次會議中報告前次會議各項建議案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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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之經費來源,由各所年度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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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各項作業由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區長負責監督,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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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