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公告起訖日期:自115年9月8日起至115年12月7日,共90日
二、經清查本市符合旨案者,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依規提出申報。
三、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局。
四、申報之期間:自115年9月8日起至116年9月8日止共1年。
五、請詳參臺中市政府府授地籍二字第1150291248號公告及清冊(如附件)。
一、本案公告起訖日期:自115年9月8日起至115年12月7日,共90日
二、經清查本市符合旨案者,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依規提出申報。
三、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局。
四、申報之期間:自115年9月8日起至116年9月8日止共1年。
五、請詳參臺中市政府府授地籍二字第1150291248號公告及清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