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及本市豐原區公所115年7月21日中市豐原區民字第11500215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公告期間自115年8月3日起至115年9月2日止,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局及市豐原區公所網站,內容若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本可提出異議之範圍限製本次派下員錯誤部分,利人對於有關事項資料如認有或遺漏,應於日起30日內以提起公告事實、公告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局發給思公業法人派下全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 後續如有任何爭議,概由涉及後續解決途徑,依並東京法院所確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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