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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旗制式及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府授民地字第1140252967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旗之制式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旗以本市具代表性之湖心亭為主要象徵,並以藍、綠、黃、橘、紅等亮麗之色彩構築,象徵山海屯城各區多元文化意涵。底部藍色線條代表本市重要河川湧流,依山面海,象徵本市邁向國際大都會之精神。
三、市旗旗面以白色為底,其樣式如下(如附圖):
(一)旗面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湖心亭圖案置於上側,臺中與TAICHUNG字樣以黑字置於下側。
四、市旗之製作,應依前二點規定,以電子檔案完稿製作之,並得依實際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市旗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置放於顯著、雅觀及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有污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二)不得擅自更改市旗之樣式,且不得授權作為商業營利使用、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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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市長施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27
  • 發布日期: 202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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