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
二、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14年7月17日公所民字第1140029474號函轉正鴻書院籌備處114年7月1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本市北屯區同榮段04533建號1筆不動產係正鴻書院籌備處受贈,借名登記予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足認為該書院籌備處所有不動產,本局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不動產清冊。
(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三)自有資金購買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證明文件。
二、公告期間:自114年7月30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共37日。
三、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局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