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與透明的『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所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指機關內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如:機關首長、法官、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等)
每年至少向政風機構(如:司法院政風處及各法院政風室)或監察院申報財產資料乙次。其中向政風機構申報之財產資料,由政風機構每年抽樣或依職權辦理實質審核財產是否覈實申報之制度。
依據10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已經擴大申報義務人範圍、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外,並增訂意圖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期望藉以達到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及端正政風之目的。
申報財產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課予公職人員之義務,公職人員應本誠實原則據實及依限申報。
近年持續推動財產資料授權及網路申報,辦理實質審查作業及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以減輕實質審查紙本查調及申報人查詢財產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