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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檔案下載)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五條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第十一條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第十二條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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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30
  • 發布日期: 2024-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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