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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褒揚狀頒贈作業要點

臺中市褒揚狀頒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418日府授民行字第1130102987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褒揚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外交、災害防救、治安防制、公益慈善、社會服務、教育文化或市政推動具有重大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 褒揚狀之頒贈,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核定者,頒贈本市褒揚狀:
(一) 曾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二) 曾協助救人、災害防救或防制重大治安事件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 曾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調解糾紛,具有重大貢獻。
(四) 曾協助本市經濟、社會、教育、觀光、運動、文化等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 曾協助本市市政推動或相關為民服務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六) 其他曾促進本市各領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足堪褒揚。
四、 褒揚狀之請頒,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並填具事蹟表(如附件一),報請本府核定。但本市各區公所依前點第五款請頒褒揚狀者,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核定。
五、 褒揚狀由市長、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頒贈。
六、褒揚狀由受褒揚人之配偶或最近親屬代領之。
七、 褒揚狀之規格及材質如附件二,範例如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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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28
  • 發布日期: 2024-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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