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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及暫緩徵兵處理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1.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 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2.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3.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4.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5.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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