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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申請家屬生活扶助之條件及是否得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1.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本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2. 申請生活扶助若家屬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家屬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罹患嚴重傷、病或懷孕婦女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在學學生檢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他特殊情形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役男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3. 另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得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參考來源: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1
  • 發布日期: 2012-07-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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