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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各區公所申請使用公用廣告欄張貼廣告紙?

一、依據「臺中市公用廣告欄管理辦法」,需要張貼之民眾可以自備廣告紙,至欲張貼廣告欄之區公所申請,並繳交
  清潔維護費,同一廣告同一處所限貼1張,以一星期為1期,每次申請以3期為限,期滿如有需要者,應重新申請。
二、張貼廣告紙之規格分為大張及小張二種:
  (1)大張:不得超過B4規格(26公分X37公分),每張每處1期新臺幣40元整。
  (2)小張:不得超過A4規格(22公分X30公分),每張每處1期新臺幣20元整。
三、各區公所將於每星期五張貼,民眾若於張貼日申請者,得於下次張貼日張貼,如廣告欄面積不敷時,依申請順序
  張貼。
四、廣告內容如有不實,致損害他人權益者,由申請人負法律責任。
五、依規定辦理之公告,免收費用。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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