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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活動中心的租用方式?

一、依「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
  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區公所提出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經區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
    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
    繳交保證金。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區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減租用費。
  (六)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
  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向區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
  保證金不予發還。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01
  • 發布日期: 2013-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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