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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山坡地範圍申請變更編定作為宗教建築使用之程序為何?

宗教團體應檢齊表件至區公所初審;

一、市政府辦理審查符合規定後;

二、送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三、市政府公告開發許可;

四、申請及核發雜項執照;

五、核發雜項使用執照;

六、市政府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

七、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並發給建造執照;

八、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並發給使用執照;

九、申請人辦理寺廟登記。

(一)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擬作為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於本市非都市土地(非山坡地範圍)作宗教設施使用,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政局核准,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6
  • 發布日期: 2021-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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