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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與旅居印度西藏人結婚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與旅居印度西藏人結婚案。

事實經過

本轄居民雷○○女士民國101****日與旅居印度西藏人於印度**辦理註冊結婚,民國101921日雙方持憑結婚證明文件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經查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及結婚生效日期,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記載之國籍為旅居印度西藏人,惟由印度發給身分證明文件記載之原屬國為西藏,雷○○女士配偶究係屬大陸地區人民、印度國人或無國籍人,其國籍之認定尚難判斷。

 

問題分析

一、 按戶籍法第9條第1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二、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項第2款:「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第3款:「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5款:「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三、另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第2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無國籍人:1.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者。」合先敘明。

處理情形

一、 結婚登記涉及身分變更,我國國民與旅居印度西藏人結婚登記申請書及記事欄記載之國籍認定為何,又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通過面談,攸關當事人身分及戶籍資料正確性,本所遂於1019 25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10006088號函報請釋示。

二、 案經本市政府民政局101928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31959號函復以,依內政部1001125日台內戶字第1000228389號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0718(90)陸法字第9009791號函略以:「流亡印度之藏人主要包括1959年起為政治因素陸續去到印度之藏人及其後代。此等第一代藏人,在大陸地區出生並曾繼續居住,若未有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之相關情況,似為兩岸條例所謂之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至第一代藏人之後代,渠等非在大陸地區出生也未曾在大陸地區居住,且持有印度政府核發之難民證,渠等似非兩岸條例所謂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本案參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揭函有關流亡印度西藏人身分認定之意旨,才○○○先生持有印度政府發給在印度有居留權之IC證明文件,如經查明其係屬流亡印度第一代藏人之後代,其與雷○○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時,雷女士之戶籍資料可登記為「與旅居印度西藏人才○○○結婚」。

四、 本所爰依相關規定通知雷女士辦理結婚登記,並於101103日完成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9
  • 發布日期: 2012-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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