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條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84 年1 月24 日台(84)內戶字第8478241 號函訂「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
(一)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戶長。
(二)無前項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二、受委託人:本項登記可書面委託申請。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戶口名簿(創立新戶者免)及當事人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未滿14 歲者免)。
二、定居證。
三、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5 張。(向現住地戶政所索取,貼妥照片並簽章)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
四、遷入地房屋之相關證明文件(驗正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一、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12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時,應依定居證簽註之地址辦理設籍登記,如欲變更申報之戶籍地,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在台無戶籍人民,經核准定居後,如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可持憑定居證(免經預定申報地戶政所簽註),逕向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在台灣地區原無戶籍人民申請初設戶籍登記,應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無需加註「准予申報戶籍」)辦理。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20 歲,得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在父或母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
五、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來台定居者,定居證上有加註「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於戶籍記事欄加註「大陸地區」,其在台初次申報戶籍之記事,應依規定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六、持憑未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之定居證申報戶籍,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填後再辦理戶籍登記,出生別可由申請人於定居證上註明簽章,憑以辦理。
七、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地區人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在大陸地區結婚,婚後妻改從夫姓或贅夫改從妻姓,嗣後該港澳地區人民來臺辦理戶籍登記,准許當事人依其現在使用之夫姓申請入籍設籍。
八、蒙古人士申請定居,比照外國人依國籍法規定核准歸化我國國籍後,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
九、自92 年7 月1 日起有關在臺無戶籍人民申請定居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3 碼應按定居證附記欄所註記之身分別,依下列方式配賦,以示區別(日後需變更統號者亦同):
(一)載有「取得國籍日期」者,配賦代碼「6」。
(二)載有「無戶籍國民」者,配賦代碼「7」。
(三)載有「港澳居民」者,配賦代碼「8」。
(四)載有「大陸地區人民」者,配賦代碼「9」。
十、民眾可於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之後),另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填其結婚日期、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
十一、無戶籍國民持憑自發證之翌日起逾30 日之定居證正本申請初設戶籍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各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十二、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按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已全國連線,查明當事人有無設籍情事,毋庸再函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證。
申請期限:
作業時間:隨到隨辦
相關檔案下載: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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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21
- 發布日期: 2012-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12564